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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律师|面对家暴,律师为你支招!
来源:官晟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01
浏览量:425

【本篇导语】笔者因所带领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婚姻家事纠纷处理,在接待的咨询中,很多来自家庭女性,诉说遭遇家暴的痛苦和郁闷。她们哭诉丈夫的种种虐待,不仅在言语上,更在身体上给自己造成了伤害,更给自己留下深深的心理阴影。作为家暴的受害者,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本篇将给你作详细解答。

一、什么是家暴?

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一条规定:《婚姻法》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,家庭暴力,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持续性、经常性的家庭暴力,构成虐待。

二、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?

1)社会救助
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3条: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。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后,应当给予帮助、处理。

2)行政救助
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13条第2款: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;第16条:家庭暴力情节轻微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。第33条: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3)民事救助

一方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另一方面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,解除婚姻关系,并且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,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。

4)刑事救助

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,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,如《刑法》中规定的虐待罪;对于暴力致使受害方重伤或者死亡的,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,由其立案侦查,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,如《刑法》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等。

三、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何种证据?

1)基层职能部门记录的书面处理意见;

2)公安机关出具的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、家暴事实陈述、禁止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等的书面告诫书;

3)在48小时内,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,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,到指定的医院验伤,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。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,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,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,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,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。如施暴者用的凶器、木棒、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,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、指纹等,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。

四、家庭暴力受害者何时进行伤情鉴定

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。一般软组织挫擦伤、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;裂伤在拆线后;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;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;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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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官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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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申浩(成都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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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101*********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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